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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10万法律分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24 14:32)    点击:1127

  近日,诸多媒体报道: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据许云鹤回忆,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就在我的眼前,看着就疼!”许云鹤表示,怕老太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就在这时,王老太拿起电话,说了一句让许云鹤从头凉到脚的话,“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然而,王老太却有着另一番说法。王老太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搀扶老人赔偿:法院认为假定没撞上 也会造成老太惊吓车主应承担责任,搀扶老人赔偿,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搀扶老人赔偿,2009年10月,他驾车时见到一位老太横穿马路被护栏绊倒,便下车上前救助,却被当作肇事者起诉,虽然司法鉴定认为许云鹤的车辆并没有碰到老太,但2011年8月仍被判赔偿原告方10万余元。搀扶老人赔偿,许云鹤在微博称,自己已经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2日下午3时30分开第一庭。以上是网络搜索而来,不管三七二十一,个人对该案简单法律分析如下:

  一、判决理由无法说明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理之一 “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一般而言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各负相应的责任比例,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2、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了损害事实。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

  这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吗?很勉强!倒地定然是受到驶来车辆影响吗?不一定!那么驶来车辆有无过错呢?难判断!在这样不确定的情况下,法官以个人猜测或者说一种推理来断案,显然是不妥的。

  二、司法鉴定结论却能充分说明无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结论明确“许云鹤的车辆并没有碰到老太”,这就充分说明侵权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是无因果关系的。而王老太却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很明显谁在说谎...

  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本案中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应大于受害人的说法。

  三、本案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裁决

  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诚然,判决书中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但还是有二审上诉还是可以改判。而网上更多人是觉得是法律都教大家不要做好人,显然这样的理解是多么的偏激。还有很多人感叹:这是一个大街上倒下个老人没人敢扶的时代。为什么呢?根本原因我们应该是问问那个王老太?不要怪这个世界太冷漠,要怪就先问问自己你给这个世界温暖过吗?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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